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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3659号之一

王建建与王小军、管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建建,王小军,管玉,高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3659号之一

原告:王建建,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超、邹雨恒,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小军,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管玉女,女,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高军,男,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王建建与被告王小军、管玉女、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建建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0元,减半收取1115元,由原告王建建负担。

审 判 长 詹 强

人民陪审员 夏 燕

人民陪审员 赵静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陈乙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