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财保182号申请人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蛟河市蛟河大街14号。法定代表人姚金明,董事长。被申请人王玉梅,住蛟河市。申请人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玉梅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玉梅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如需要继续冻结,申请人应向本院提出延长冻结期限申请,否则,冻结效力消灭。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忠勋
审判员 王淑芬
审判员 张海军
书记员 郑 帅
书记员 郑 帅(本件2页,共印6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