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执1570号之一申请人谭四文,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7548,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住珠海市斗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旺平,江西翠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敏钊,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8196,住珠海市斗门区。本院(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998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6)粤0403执157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刘敏钊在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湾支行80×××77账户及在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坭湾支行80×××05账户的存款各205000元。现80×××77账户有足额存款以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敏钊在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湾支行80×××77账户的存款202900元;解除被执行人刘敏钊在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湾支行80×××77账户及在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坭湾支行80×××05账户的存款各205000元的冻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加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谭志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