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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1066号

王清华与宋军、卜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清华,宋军,卜惠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066号申请执行人王清华,女,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宋军,男,1970年6月3日出生,回族,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卜惠萍,女,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清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军、卜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房管、车管、商业银行等机构,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同申请执行人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139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486000元,执行费719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