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066号申请执行人王清华,女,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宋军,男,1970年6月3日出生,回族,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卜惠萍,女,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清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军、卜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房管、车管、商业银行等机构,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同申请执行人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139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486000元,执行费719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