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1484号
原告:安庆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安庆市光彩大市场某某灯饰经营部,住安徽省安庆市钢材四期D区11栋。
被告:操某某。
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某某、王某某、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中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朝云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