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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民初1484号

安庆市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庆市光彩大市场南方灯饰经营部、操卫东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庆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光彩大市场某某灯饰经营部,操某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1484号

原告:安庆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安庆市光彩大市场某某灯饰经营部,住安徽省安庆市钢材四期D区11栋。

被告:操某某。

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某某、王某某、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中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朝云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