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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4247号

长安银行与郭小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神木县重力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神木县滕泰商贸有限公司,郭小刚,白彩萍,李志强,王宁,薛金金,薛建军,温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4247号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204号。负责人訾永锋,系该支行行长。被告神木县重力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榆神高速路出口处。法定代表人郭小刚,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神木县滕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的:神木县神华路。法定代表人王宁,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郭小刚,男,1975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农民,现住陕西省。被告白彩萍,女,197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农民,现住陕西省。被告李志强,男,1974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农民,现住陕西省。被告王宁,男,1987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农民,现住陕西省。被告薛金金,女,1988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农民,现住陕西省。被告薛建军,男,1973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农民,现住陕西省。被告温晶,女,1973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农民,现住陕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诉被告神木县重力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神木县滕泰商贸有限公司、郭小刚、白彩萍、李志强、王宁、薛金金、薛建军、温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薛建军、温晶、郭小刚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将被告温晶、薛金金的房产予以查封;将被告郭小刚、薛建军的股权予以冻结,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薛建军、温晶、郭小刚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二、将被告温晶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西侧42-10401(预售证号:2010103)房屋一套及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西侧49-2F191(预售证号:2012015)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将被告薛金金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书馨园小区2幢1单元702室予以查封。

三、将郭小刚在陕西宏欣煤业有限公司持有的51%的股权予以冻结;将薛建军在陕西宏欣煤业有限公司持有的5%的股权、在横山县永胜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60%的股权、在榆林洁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98.3%的股权、榆林市北东环工贸有限公司持有的29.2%的股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郄小平

审判员  张 晓

审判员  王 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