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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执882号

牛跃彩、王风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牛跃彩,王风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882号申请执行人牛跃彩,女,1983年4月20日出生,住所地邢台桥西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王风林,男,1959年6月24日出生,住所地邢台桥东区,联系方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西民初字第03137号,于2016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王风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牛跃彩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王风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风林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连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天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