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540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区吉佳建筑器材租赁站社被执行人孙长勇被执行人孙长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长勇、孙长和在银行的存款1431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孙长勇孙长和相当于1431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钱志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