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财保47号
申请人:张广勇。
被
申请人:焦义侠。
申请人与焦义侠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6年8月16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焦义侠驾驶的冀T×××××中华牌小轿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焦义侠驾驶的冀T×××××中华牌小轿车,期限为2016年9月15日。案件申请费300元,由申请人张广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书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