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恢字第175号
申请执行人:高连英,女,1936年4月8日出生,汉族,系退休职工,现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霍仁祥,男,194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系退休干部,现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张美华,女,1949年6月5日出生,汉族,系退休职工,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高连英与被执行人霍仁祥、张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2011)瓦民初字第39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连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1)瓦民初字第39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东辉执行员 刘振强执行员 那荣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时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