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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执恢字第175号

高连英与霍仁祥、张美华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连英,霍仁祥,张美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恢字第175号

申请执行人:高连英,女,1936年4月8日出生,汉族,系退休职工,现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霍仁祥,男,194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系退休干部,现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张美华,女,1949年6月5日出生,汉族,系退休职工,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高连英与被执行人霍仁祥、张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2011)瓦民初字第39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连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1)瓦民初字第39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东辉执行员  刘振强执行员  那荣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时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