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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民初4238号

赵永新与福安市新运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赵永新,福安市新运建材有限公司,赵成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1民初4238号

原告:赵永新,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福安市新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穆云乡隆坪村椿木洋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杰,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欣,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赵成禄,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原告赵永新与被告福安市新运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赵成禄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2016年8月16日,赵永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赵永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赵永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邱武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兴梅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