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2765号
原告:李某,居民。
被告:王某,居民。
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与被告王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陈雪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伍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