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2801民初2765号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2765号

原告:李某,居民。

被告:王某,居民。

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与被告王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陈雪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伍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