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6203号原告广州锦绣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九园工业园区宝白公路东侧锦绣香江花园。负责人范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晓芳,公司职员。被告李丽雯,女,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锦绣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李丽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州锦绣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瑞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