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342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被执行人季雄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莲商初字第0428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季雄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季雄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季雄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季雄伟(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1的存款人民币25100.27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云生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蓝天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