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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官民初字第1011号

周毅与关洪峰、周广密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毅,关洪峰,周广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周毅,公务员。被告关洪峰,农民。被告周广密,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毅诉被告关洪峰、周广密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毅于2016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周毅负担。

审 判 长 张 鑫

代理

审判员 徐 松

人民陪审员 刘振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孟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