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周毅,公务员。被告关洪峰,农民。被告周广密,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毅诉被告关洪峰、周广密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毅于2016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周毅负担。
审 判 长 张 鑫
代理
审判员 徐 松
人民陪审员 刘振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孟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