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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5672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与徐林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徐林珍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5672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住所地:浦江县中山北路169号。诉讼代表人蒋宏涛。被告徐林珍。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诉被告徐林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未按时交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向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蒋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