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122民初307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汪某甲,男,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汪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马丽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汪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4年2月20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隆德县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女,现均已成年。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赌博不顾家,对原告无故辱骂、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原告患上左脑梗死疾病,已经无法痊愈,每天只能依靠药物维持。现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的伤害了夫妻感情,破坏了家庭和睦,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现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判令被告给予原告生活费帮助费每月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王某某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原件),用以证明原、被告于1984年2月20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隆德县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当庭提交的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
本院认为,该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二、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现患高血压、多发性脑梗死等疾病的事实。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当庭提交的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认为,该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汪某甲辩称,自己与原告夫妻共同生活长达三十二年,且育有两个女儿,虽已经成家独立生活,离婚不利于家庭的和谐安定,并保证今后改正喜欢打麻将的不良习性,珍惜家庭生活与夫妻感情,保证好好与原告继续过日子,所以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汪某甲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4年2月20日在宁夏固原市隆德县人民政府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1984年12月2日生育一女,取名汪某乙,于1988年9月2日生育一女,取名汪某丙,现两个女儿均已成家独立生活。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及被告有打麻将的不良习性,双方相互缺乏沟通与理解,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闹、打骂,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现原告其患由左脑梗死、高血压等疾病,被告对其不关心、不负责任,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理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承建贺兰县常信乡兰丰村四社盖建了砖木结构住宅房屋四间;无共同债权、债务及存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长达三十余年之久,并且育有两女,足以证明其婚姻感情基础良好。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虽被告经常在外娱乐打麻将不能正常回家,但双方之间并无重大矛盾分歧。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夫妻双方互谅互让,彼此包容和理解,共同珍惜家庭生活及夫妻间的美好感情,夫妻感情会和好如初,且两个婚生女均已成家,正需夫妻双方营造幸福美满的家庭环境氛围,延续美满和谐的生活。原、被告之间虽经常闹矛盾,但仍然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亦没有向本院提供确实、充分、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双方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也当庭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应视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现原告仅以被告经常在外打麻将不能正常回家为理由,要求与被告之间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辩称,自己对原告还有感情,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彻底破裂,为了家庭的完整和谐,仍希望与原告继续好好过日子,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的辩解理由,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丽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孔祥慧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4页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