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皖06**执976号
申请执行人:谢莉,女,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田瑞伏,男,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2536号民事调解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皖F×××××号轿车一辆,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田瑞伏名下皖F×××××号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继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