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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81民初1374号

杨钧与杨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钧,杨梓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1374号原告杨钧。被告杨梓强。

原告杨钧与被告杨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2016年8月16日,原告杨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钧负担。

审 判 长  赵惠甜

人民陪审员  罗昭玲

人民陪审员  黄祖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 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