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1374号原告杨钧。被告杨梓强。
原告杨钧与被告杨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2016年8月16日,原告杨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钧负担。
审 判 长 赵惠甜
人民陪审员 罗昭玲
人民陪审员 黄祖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 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