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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刑更831号

马森林犯强迫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强迫卖淫
当事人
马森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刑更831号罪犯马森林,无职业。现在湖北省洪山监狱服刑。大冶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2014)鄂大冶刑初字第0004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马森林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24年6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宣判后,马森林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鄂黄石中刑终字第000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洪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8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于2016年8月4日将本案的有关情况在湖北法院司法公开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间(2016年8月4日至8月8日)未收到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洪山监狱提出,罪犯马森林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将其主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森林自2014年8月14日入监服刑以来,已经过一年六个月。在此期间,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获得2015年第二季度表扬,2015年第三季度记功,2016年第一季度记功,并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罪犯入监登记表、湖北省洪山监狱呈报的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狱服刑人员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个人小结及罪犯评议表、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审核记录。

本院认为,罪犯马森林自入监服刑以来,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起始期已经过一年六个月,依法可以减刑。该犯在考核期内已获得1个季度表扬、2个季度记功、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共计折合6个表扬;执行机关建议将主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经审查,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马森林的主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3年8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翠华

审判员  王 青

审判员  刘 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文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