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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民特222号

余碧娟、张金蕉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余碧娟,张金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特222号

申请人:余碧娟。

申请人:张金蕉。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余碧娟、张金蕉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

审判员林军营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余碧娟、张金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8月11日经天台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余碧娟赔偿给张金蕉本次交通事故损失3226.94元,该款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当场付清。

二、本次事故一次性终结,今后各方不得再向对方主张其他民事权利。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确认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余碧娟、张金蕉签订的调解协议有效。

审 判 员 林军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林雄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