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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执2380号

雷仙珠与郑州市二七区佛岗幼儿园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仙珠,郑州市二七区佛岗幼儿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2380号申请执行人雷仙珠,女,汉族,1934年1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佛岗幼儿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0382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雷仙珠申请郑州市二七区佛岗幼儿园人格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应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佛岗幼儿园67739.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毛 建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崔晓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