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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刑初397号

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4刑初39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因吸食毒品和殴打他人于2016年1月7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同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6)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小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故意伤害犯罪2016年1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和被害人刘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仁里街94号5单元303室尹某某家中吸食毒品后,二人发生口角,尹某某持刀将刘某某左侧背部刺伤,致刘某某左肩部软组织创,左侧开放性血气胸,经法医鉴定,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容留他人吸毒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尹某某在其居住的哈尔滨市道外区仁里街94号5单元303室家中,三次容留刘某某吸食毒品。经检测,刘某某的尿液经甲基苯丙胺筛选试剂筛选检测板检测均呈阳性结果。后经侦查,公安机关将尹某某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吸毒检测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一、故意伤害事实2016年1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和被害人刘某某(女,34岁)在哈尔滨市道外区仁里街94号5单元303室尹某某家中吸食毒品,因言语不和二人发生口角,尹某某持刀将刘某某左侧背部刺伤,致刘某某左肩部软组织创,左侧开放性血气胸,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自行和解。容留他人吸毒事实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尹某某在其居住的哈尔滨市道外区仁里街94号5单元303室家中,三次容留刘某某吸食毒品。经检测,刘某某的尿液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后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6年1月6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将尹某某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案件来源、抓捕经过;

二、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三、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和解协议书、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禁毒大队吸毒检测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因琐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且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认罪悔罪,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17年5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孔令红

代理

审判员  于 强

人民陪审员  徐 涵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凯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