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3执439号
申请执行人:王春强
被执行人:李大国、郑云芳本院在执行王春强与李大国、郑云芳代位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东民初字第35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大国、郑云芳名下有位于东平县东平街道罗庄村污水沟以南���小康楼以北1145平方米三层办公楼一处,已被本院查封,待申请执行人启动拍卖程序。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标的额为15.5万元,已经执行的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的标的额为15.5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军
审判员 周升东
审判员 马忠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彬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