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881号
申请执行人:陈华,男,1963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被执行人:朱宝忠,男,1972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陈华与朱宝忠(2015)青调确字第32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1.6万元并支付利息5000元,负担申请费215元。被执行人履行3000元,通过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调确字第326号确认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兵
审 判 员 刘兴发
代理
审判员 王岩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洪 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