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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3民初61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县支行与罗向、罗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县支行,罗向,罗猛,罗顺,廖凤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23民初61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县支行,住所地:广西武宣县武宣镇鞍山路37号。

负责人:郭光荣,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覃业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县支行综合管理部经理。

被告:罗向,居民。

被告:罗猛,居民。

被告:罗顺,居民。

被告:廖凤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县支行诉被告罗向、罗猛、罗顺、廖凤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以罗向已结清全部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到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6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陆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饶刘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