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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2执1474号

潘德福与傅子顺、傅仰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德福,傅子顺,傅仰江,傅孙灿,福建璟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福建省鑫光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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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1474号申请执行人潘德福,男,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傅子顺,男,汉族,居民,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傅仰江,男,汉族,居民,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傅孙灿,男,汉族,居民,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福建璟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福建省鑫光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霄县云凌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傅仰江,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德福和被执行人傅子顺、傅仰江、傅孙灿、福建璟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16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傅子顺、傅仰江、傅孙灿、福建璟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傅子顺、傅仰江、傅孙灿、福建璟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志洪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徐 杭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晨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