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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执823号

天津市索坤工贸有限公司、河北恒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市索坤工贸有限公司,河北恒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5执82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索坤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周良庄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门德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洪彦,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恒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迎新街86号A409号。法定代表人杨书平,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索坤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恒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65443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8944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审判长  葛振伟

审判员  杨旭凯

审判员  李 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