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前财产保全用)(2016)渝0108财保552号申请人周朝彬,男,汉族,1958年5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唐涌,男,汉族,1960年7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申请人周朝彬与被申请人唐涌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周朝彬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唐涌银行存款7236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朝彬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唐涌银行存款7236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冻结申请人周朝彬提供的担保物,担保人重庆传世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某某镇某某路的房屋(房权证1某5第0某4号)。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明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乔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