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1民初2487号
原告:杨立荣,男,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陈雪梅,山东弘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南县大庄镇河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黄宜昌,该社区主任。
委托代理人:孟庆华,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立荣与被告沂南县大庄镇河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葛琳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立荣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雪梅、被告沂南县大庄镇河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孟庆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立荣诉称:被告以旧村改造为由把原告居住的房屋拆除重新建设新楼房,让原告支付新楼的购房款后分给原告新楼。2012年原告交齐了新楼房的全部款项130000元后,原告分得楼房。现原告分到的新楼房出现楼体开裂、下陷、渗水等质量问题,根本无法居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重建或修复新楼房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重新翻建原告购买的房屋,赔偿装修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房屋,是旧村改造的新建房,由蒲旺镇小王庄村杜现强承包施工建设,如有质量问题,承包施工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曾就本案的所诉事实,与杜现强进行了协商,杜现强同意对双方确认的问题进行维修,但是原告要求拆除重建,才没有达成协议;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房屋是否需要修理或是重建。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根据镇规划进行社区改造。被告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原告用村里旧房折抵一部分房款,再交付一部分现金,共计折合130000元的房款交给被告,被告在2012年年底交付原告一栋二层楼楼房。协议约定后,2012年12月份,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屋。后因房屋出现裂纹、渗水等问题,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重新翻建原告购买的房屋,赔偿装修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原告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申请本院技术室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并未预交鉴定费。上述事实,主要根据本院庭审调查及当事人举证的证据认定,有关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均已收录在卷。
本院认为:合法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原告以被告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被告维修或重建,并申请本院依法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鉴定费,在法庭就不缴纳鉴定费的后果进行释明后,原告仍不预交。故视为原告放弃就房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的权利。因原告没有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或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程度及相应损失数额,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重新翻建原告购买的房屋,赔偿装修费用的诉讼请求,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五条,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立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立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葛琳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