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2029号原告贺锡庆,男,汉族,1959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崔远明,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34995C。负责人周炯,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继谋,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晏雪莲,女,汉族,1990年8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贺锡庆与被告晏雪莲、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健康权纠纷��案中,原告贺锡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贺锡庆承担。
审 判 员 张 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艾志花
书 记 员 李春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