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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2029号

贺锡庆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晏雪莲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贺锡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晏雪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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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2029号原告贺锡庆,男,汉族,1959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崔远明,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34995C。负责人周炯,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继谋,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晏雪莲,女,汉族,1990年8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贺锡庆与被告晏雪莲、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健康权纠纷��案中,原告贺锡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贺锡庆承担。

审 判 员  张 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艾志花

书 记 员  李春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