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2276号申请人郭智伟,男,1992年1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徐国栋,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郭智伟与徐国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智伟全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038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京0114执字第22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有昌
审 判 员 董闻昕
代理
审判员 夏 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