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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2276号

郭智伟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智伟,徐国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2276号申请人郭智伟,男,1992年1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徐国栋,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郭智伟与徐国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智伟全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038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京0114执字第22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有昌

审 判 员  董闻昕

代理

审判员  夏 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