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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执357号

昌峥林与周雪宇、周某某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昌峥林,周雪宇,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357号申请执行人昌峥林,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周雪宇,女,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9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申请执行人昌峥林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攀东民初字第99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川0402执35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冉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