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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2民初2053号

张枝梅与左改梅、张建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张枝梅,左改梅,张建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2053号原告张枝梅,女,1964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委托代理人于洋,男,198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左改梅,女,1962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张建勇,男,1977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枝梅诉被告左改梅、张建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枝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尚华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