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2053号原告张枝梅,女,1964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委托代理人于洋,男,198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左改梅,女,1962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张建勇,男,1977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枝梅诉被告左改梅、张建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枝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尚华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