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2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街道成功街372号,组织机构代码:85630388-5。负责人李明钦,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舒帆、许国平,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洪福来,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秀妙,女,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洪春娥,女,199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76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洪福来、陈秀妙、洪春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洪福来、陈秀妙、洪春娥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其中至2015年9月2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人民币114559.20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16元、执行费人民币20400元,但被执行人洪福来、陈秀妙、洪春娥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6年1月12日、7月7日查询被执行人洪福来、陈秀妙、洪春娥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洪福来有部分银行存款;有址在思明区店面(厦地房证第00340XXX号)、店面(厦地房证第00340XXX号)、店面(厦地房证第00340XXX号)、思明区车位(厦国土房证第00645XXX号)、车位(厦国土房证第00645XXX号)、思明区(厦地房证第00340XXX号)、海沧区(厦地房证第00519XXX号)、(厦地房证第00519XXX号)房产,上述财产分别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有牌号为闽DC7X**、闽D00X**奥迪牌小型汽车各一部;被执行人陈秀妙、洪春娥无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信息;2、于2015年8月12日另案[(2015)南执字第2056号]查封被执行人洪福来名下的牌号为闽DC7X**、闽D00X**奥迪牌小型汽车;于2015年8月2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洪福来名下的店面、车位等房产;3、于2016年1月27日将被执行人洪福来、陈秀妙、洪春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被执行人洪福来、陈秀妙、洪春娥的主要财产因另案分别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首先冻结、查封,本院已发函上述执行法院参与分配。现因查无被执行人洪福来、陈秀妙、洪春娥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长城
审 判 员 潘阿瑶
代理
审判员 吕晓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志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