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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1302号

张某某与白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龙明,白惠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8民初1302号原告张龙明,男,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赵镇。被告白惠珍,女,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道明镇。委托代理人胥青虎,四川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张龙明与被告白惠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龙明,被告白惠珍的委托代理人胥青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龙明诉称,被告白惠珍经营的是水泥的批发和零售,原告于2013年4月1日经人介绍到被告的车队上班,主要为被告从事货物运输。原告驾驶的车牌为川的解放牌重型普通货车,此车核载12300公斤,实载60000公斤,该车在2008年4月注册到现在已是黄标车,此车在成都市是不允许进入三环内的。原告在被告处上班的工资是每天300元。2015年10月30日晚,原告驾驶川号车辆时因超载被警察拦下扣分,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到交警三分局处理此事驾照被暂扣,一直到2016年2月18日才拿到降级后的C1照,在处理此事长达95天内原告没有上班,导致的直接损失应由被告承担。从2014年12月1日到2015年10月30日期间,原告驾驶被告的车辆多次被警察拦下扣分累计超过12分,扣分的原因就是超载和禁止驶入区域,导致原告的驾照由B2降级至C1,直接导致原告的经济损失。由于原告是职业司机,又没有其他特长,又人到中年,家中上有老下有小。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违规扣分暂扣驾照期间到双流毛家湾参加为期7天的理论学习,到犀浦考试以及到金堂县车管所办理降级等所产生的交通费、差旅费2000元;被告支付原告从驾照暂扣到拿到C1的驾照期间的误工费28500元;被告支付原告的驾照由B2降级至C14年的直接损失144000元,驾照由C1升级至B2的全部费用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白惠珍辩称,原告的驾照降级的原因是2015年10月30晚因原告污损牌照被交警扣12分造成的;本案中被告无任何过错;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是被告雇佣的驾驶员,驾驶川号货车在执行去送货的过程中,因污损牌照被扣的分。

经审理查明,原告当庭陈述:2015年10月30日,原告驾驶川号车运输水泥,行驶的时候水泥和喷水混合把车牌给污损了。由于污损很难去除,所以才被以污损号牌为由扣了12分。在此之前因两次违规进城共被扣了6分。另查明,川号重型普通货车的登记所有人为被告白惠珍。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原、被告身份信息、原告的驾驶证、被告的行驶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庭审笔录。

本院认为,原告张龙明受被告白惠珍雇佣驾驶车辆,原告负有合法驾驶车辆的义务。原告在起诉状中称,2015年10月30日,其因驾驶川号重型普通货车超载被交警部门处罚,将其驾驶资格由B2降至C1。但原告在庭审中陈述2015年10月30日,其因车辆号牌污损被扣12分,另外在此之前因违规进城被扣6分。由于原告系成年人并取得了B2驾驶资格,其应当明知超载、污损号牌及违规进城均系违法行为,同时,原告未证明其实施违法驾驶车辆的行为系受到被告强迫,故原告被交警部门处罚的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龙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95元,由原告张龙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王演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严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