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813号申请执行人谭永山,男。被执行人李成斌,男。被执行人徐秀芹,女。本院在执行谭永山与李成斌、徐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方式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成斌、徐秀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成斌、徐秀芹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谭永山在指定期间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谭永山发现被执行人李成斌、徐秀芹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海鸥
代理
审判员 边永东
代理
审判员 韩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闻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