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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民初981号

朱某某与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朱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981号原告朱某某,男,汉族,35岁。被告高某某,女,汉族,34岁。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根据本案案情,不适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李晓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魏葆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