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91刑更2309号罪犯朱涛,男,生于1984年8月8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湖北省宣恩县人,现在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服刑。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1)宣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执行中,2015年4月经本院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同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因罪犯朱涛在服刑中获监狱一次表扬、四次记功,并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系患病罪犯,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一次表扬、四次记功,并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3月被认定为患病罪犯。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及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系患病罪犯,可以减刑并在幅度上适当放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4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 焱
审判员 樊 勇
审判员 申 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鲁习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