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4068号原告陆露,女,1985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卢志海,男,1966年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李丹,女,1967年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原告陆露诉被告卢志海、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露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7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被告卢志海先后向原告借款总计740000元,并出具借据5枚,口头承诺按月利率5%给付利息。上述借款均约定两个月内偿还。全部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借款,但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4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325600元,合计10656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陆露不能提供被告卢志海、李丹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二被告应诉,原告又未提供二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二被告的送达地址,故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陆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95元,退还原告陆露。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银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汪子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