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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初6973号

重庆市涪陵区国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秦浩洋,秦吉等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典当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区国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环峰实业有限公司,秦浩洋,秦吉,杨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6973号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国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32号(体育健身中心)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9655625XC。法定代表人王永权,董事长。被告重庆市环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广场环路1号(御座名邸)A座17-1跃18-1,组织机构代码66359385-5。法定代表人秦浩洋,董事长。被告秦浩洋,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秦吉,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杨梅,女,1963年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国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市环峰实业有限公司、秦浩洋、秦吉、杨梅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国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市涪陵区国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勇

人民陪审员  常光会

人民陪审员  冉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钰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