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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1984号

谢雨静与庄朝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雨静,庄朝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1984号申请执行人谢雨静,女,汉族,1983年6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陈源成、林高翠,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庄朝锡,男,汉族,1979年9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闽0206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庄朝锡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庄朝锡所有的款项224946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曾莉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