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5218号
申请人:李桂香,女。
被
申请人:徐义刚,男。申请人李桂香与被申请人徐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义刚在莒县烟草公司的工资,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义刚在莒县烟草公司的工资,自2016年9月起每月元至18万元止,冻结期限为额满后一年。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李桂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熊明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严晓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