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4938号
原告:章杰,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张林敏,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杰为与被告张林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被告已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原告章杰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不打算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原宪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周丽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