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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刑初2618号

梁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赌博
当事人
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261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因本案于2016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5月27日、2016年7月18日,分别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和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2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以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军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2月,被告人梁某某开始在其经营的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新明村五队球场旁联记士多店内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2016年4月19日晚,被告人梁某某在士多店接受27人的六合彩投注,投注额为人民币1159元。当晚21时许,民警去到该士多店抓获被告人梁某某,当场起获投注单27张以及投注款、作案工具,并抓获参赌人员潘某某、陈某某、谢某某、周某某。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证人周某某、潘某某、谢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辨认、指认笔录;户籍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赌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决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奔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赌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