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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3民初1144号

乐山华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余德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乐山华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德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3民初1144号

原告:乐山华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勇军,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漱玉路85号。

被告:余德容,女,成年,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华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德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华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华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山华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山华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程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