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9行终8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延根,男,汉族,住所地柘荣县,现住址福安市。
上诉人赵延根因诉柘荣县东源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福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981行初5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赵延根上诉称,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形式向柘荣县东源乡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2014年2月11日在东源乡政府视频会议室召开紧急征迁安置协调会当时的视频光盘,柘荣县东源乡政府告知申请内容不明确。上诉人认为,其每次提起的信息公开申请,柘荣县东源乡政府均滥用告知,实质是拒绝履行公开政府信息。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撤销。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诉请确认柘荣县东源乡人民政府滥用告知拒绝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其指向的行政行为是2016年5月25日柘荣县东源乡人民政府作出的东政信申补(2016)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该通知为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申请的告知行为,并未形成结论性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公民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缪义文
审判员 黄冰凌
审判员 赖昌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玉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