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5民初2985号
原告:许福伦,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信宜市人,无业,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
被告:罗金成,男,199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云浮市人,天沃酒店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家意,柳州市柳北区沙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许福伦诉被告罗金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
原告许福伦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福伦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并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福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6元,减半收取计798元,由原告许福伦负担。
审判员 温 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覃素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