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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5民初2985号

许福伦与罗金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4-23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福伦,罗金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5民初2985号

原告:许福伦,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信宜市人,无业,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

被告:罗金成,男,199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云浮市人,天沃酒店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家意,柳州市柳北区沙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许福伦诉被告罗金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

原告许福伦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福伦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并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福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6元,减半收取计798元,由原告许福伦负担。

审判员 温 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覃素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