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4968号原告北京会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西白庙村26号。法定代表人王俊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惠民,女,1971年1月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武勇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会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勇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会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会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施青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曼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