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24民初3305号

合肥兴城能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曙光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庐江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合肥兴城能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曙光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庐江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3305号

原告:合肥兴城能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北二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永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成都曙光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曾大章,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庐江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松求,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合肥兴城能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曙光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庐江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兴城能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74元,减半收取2687元,由原告合肥兴城能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邬秀娟

代理

审判员  徐 喆

人民陪审员  许洪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金玲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